宝石镇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场镇缺少公共厕所”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驻镇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场镇缺少公共厕所”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整治“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活动为契机,整治我镇“场镇缺少公共厕所”问题,推动我镇公共厕所建设,实现厕所管理专人化、标准化,营造良好的入厕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一)积极配合县级部门,加速推进标准化公共厕所建设,按照县级进度安排好此项工作。
(二)开放宝石社区厕所、宝石卫生院厕所。制作统一入厕标识牌,并设置在醒目位置,以方便广大市民。
三、组织领导
成立长宝石镇整治“场镇缺少公共厕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 豪
副组长:邓茳殳
成 员:郑运兰,吴永科,陈运,肖永昌,胡春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邓江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运兰同志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安排、检查、监督。办公室联络电话:0818-8340021
四、健全管理
按照“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个开放的厕所设立“所长”,“所长”对公厕管理、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等方面进行督查,宝石镇张豪同志为“总所长”。
(一)“分所长”设置
1宝石镇社区开放公厕所长:肖永昌。
2.宝石卫生院开放公厕所长:胡春辉。
(二)工作职责
公厕所长对公厕卫生情况、设施使用情况、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管理员整改,对损坏的设施及时督促维修。
(三)工作内容
各所长工作内容主要为“四查”:
一查卫生是否达标。做到“五无”即无蛆蝇、无杂物、无尘灰蛛网、无明显臭味、无乱刻乱画;“五净”即尿台净、蹲台净、地面净、门窗净、厕外净。
二查设施是否完好。做到“一明”即灯明;“两通”即水通、下水道通。
三查公厕是否做到按时开放。
四查管理员工作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要充分认识整治“场镇缺少公共厕所”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职,把公厕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好、实施好,积极促进全乡管理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整治活动,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营造了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乡整治“场镇缺少公共厕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检查力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做优服务、做细管理,让群众的生活更便捷、更舒适。
附件:1.宝石镇开放公厕名单
2.宝石镇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开江县宝石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
宝石镇开放公厕名单
开放厕所所长职责
宝石社区厕所肖永昌一查卫生是否达标。做到“五无”即无蛆蝇、无杂物、无尘灰蛛网、无明显臭味、无乱刻乱画;“五净”即尿台净、蹲台净、地面净、门窗净、厕外净。 二查设施是否完好。做到“一明”即灯明;“两通”即水通、下水道通。 三查公厕是否做到按时开放。 四查管理员工作状态。
宝石卫生院厕所胡春辉
附件2:
宝石镇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域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共厕所要有专人管理,公厕管理人员要按时上岗。
第三条 公共厕所实行免费开放,并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条 如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厕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厕所卫生。
(一)大便入坑,小便入池,手纸入笼;
(二)禁止随地吐痰,随意乱刻乱画;
(三)大小便后即时冲水,严禁将其他废弃物丢入便池内;
(四)便后洗手后,即时关掉水龙头;
(五)爱护公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五条 公厕卫生标准标识规范、明显。
第六条 公厕设施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内外墙壁无剥落,门窗、洗手池、照明灯具完好无损;
(二)一、二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三)屋面无漏雨,墙壁无痕迹;
(四)地面、便池、便坑道槽、隔档完好,瓷片无脱落损坏;
(五)上下水管道畅通,无跑冒滴漏,储粪池有盖板;
(六)保持公厕化粪池畅通,防止沼气蓄积;
(七)漏水情况的维修不能超过2小时;
(八)小便器、大便器的维修更换要及时。
第七条 公厕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二)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无乱贴,墙面光洁;公厕外墙面整洁;
(三)公厕内墙面光洁,无积水,无泥土、无粪便、无尿碱;
(四)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五)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六)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窗纱无尘埃、破损;
(七)公厕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设置整齐,无乱搭建和拉绳,公厕四周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尿迹等污物;
(八)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蚊蝇药物或安装防蝇设备,有效控制蚊蝇。
第八条 公厕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衣着整洁;
(二)保障设施、设备正常;
(三)每天对设施、设备全面清洗一次,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第九条 公厕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厕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公厕内接水、接电、淘菜、洗衣等。
第十条 加强产权管理,确保公厕数量不减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乡政府同意后,签订拆建还建合同,依照法规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按市场价格交纳抵押金后并采取临时的过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