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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开江环查字〔2019〕6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2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永兴七村沙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Q

地址: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五组

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对你沙石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沙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沙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沙场生产设备、供电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五组开江县永兴七村沙石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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