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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宝石镇人民政府)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07     点击数: 人次

开江环罚〔2018〕25号

开江县宝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3MBOW302414

法定代表人:张豪

身份证号码:5130237807020010

地址:开江县宝石镇朝阳街98号

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垃圾中转站工程。

以上事实有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月30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2018]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2.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        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        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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