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宝石镇人民政府)
开江环罚〔2018〕25号
开江县宝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3MBOW302414
法定代表人:张豪
身份证号码:5130237807020010
地址:开江县宝石镇朝阳街98号
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垃圾中转站工程。
以上事实有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月30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2018]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2.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 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 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