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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1-18     点击数: 人次

​开江环罚字〔2018〕10号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3008826835X

法定代表人:余耀明

身份证号码: 513023********5310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317号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对你局建设的开江县老五金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市政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局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开江县老五金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市政工程进行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月9日以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字[ 2018] 10号) 告知你局听证申请权,你局主动放弃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补办环境相关审批手续;

2.处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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