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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开江县碳化硅厂)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11     点击数: 人次

​开江环罚字〔2018〕41号

四川省开江县碳化硅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20837

法定代表人:周运志身份证号码: 513023********0030

地址:开江县回龙镇乐园村101号

我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对碳化硅成品堆场、原料堆场采取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对厂内碳化硅成品堆场、原料堆场采取有效覆盖;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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