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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普安镇道班鸿运沙石加工厂)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21     点击数: 人次

​开江环罚字〔2018〕45号

开江县普安镇道班鸿运沙石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7JJ5H1U

法定代表人:周国亮身份证号码: 513023********0030

地址:开江县普安镇杨家坝村二组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境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800.00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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