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鸿源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开江环罚字〔2018〕46号
开江县鸿源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314493733T
法定代表人:王晓晓
身份证号码: 37078419***716534X
地址: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开江县鸿源昌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1月9日以《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 2018] 46号) 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主动放弃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82000.00元(大写:捌万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