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7号)
开江县华苑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356264****
法定代表人: 李洪江
身份证号码: 513023********2116
地址: 开江县回龙镇陈家沟村六社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对你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沙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告知你沙厂陈述申辩权,你沙厂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责令你沙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沙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1656
你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