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专题报道 / 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6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10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水务局:

社会信用代码: 11511423008826****

法定代表人:孙成勇 身份证号码: 513023********0034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文化街40号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对你单位建设的开江县新宁河普安镇防洪治理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工程进行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4月27日以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江环罚告字〔2019〕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1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