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27号)
开江县永兴镇七村沙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5UB217Q 法定代表人:张*含
身份证号码: 513023********3347
地址: 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五组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对你沙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沙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对废机油未按规定收集和储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沙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你沙石场陈述申辩权,你沙石场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沙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沙石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沙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