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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26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10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曾家沟石料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55797500W    法定代表人:  顾*洪 

身份证号码:513023********3017 

地址:开江县骑龙乡方居庙村三社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你石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石料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石料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你石料场陈述申辩权,你石料场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石料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石料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石料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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