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专题报道 / 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法罚〔2020〕7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25     点击数: 人次

四川辉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7R9M65X

法定代表人:王*鹏    身份证号码:4308221982****3795

地址:开江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6日开江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位于开江县经济开发区(原四川昊领机械有限公司内)建的四川辉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在设备安装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难闻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已投入试运行但提供不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0〕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经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完善相关手续;

2.罚款人民币:41400.00 元(大写:肆万壹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袁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联系电话:0818—238990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