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占道经营、流动贩卖有关事项告知书
城区各沿街商户、流动商贩业主:
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及省、市、县有关部署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开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告》(第2号)要求,现将县城区范围内严禁占道经营、流动贩卖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0日零时起,县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区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区域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开办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活动。各类商贩应进入市场或门店内规范经营,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
二、临街商场、门店应主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维护好各自门店前的市容秩序,严禁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规范经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在2020年2月10日前自觉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者,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818-8228110
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