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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06     点击数: 人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验收行为,我局拟订了《开江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6年1月21日。

  开江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水政水资源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应积极配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水政水资源科参加。
  第五条  决策承办科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时,应按下列要求编写《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决策承办科室应认真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在提交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水政水资源规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水政水资源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局、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 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 报局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水政水资源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水政水资源科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科室办理,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科室对法规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水政水资源科向本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水政水资源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本局内部使用,有关科室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水政水资源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务会审议。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 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局务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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