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48号),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健全程序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扎实稳步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深入推进法治开江建设、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开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程序。
(一)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损害公益行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发生。
(二)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在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行政机关移送线索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的,应当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三)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对行政机关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将审查结果通报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检察机关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决定书发送行政机关。
(四)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立案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商请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查。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遇到被调查人阻碍调查等情形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协助。
(五)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不应以各种理由推托、延迟落实。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六)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遵循检察、审判职权特点,督促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权。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执行。法院执行公益诉讼生效裁判,需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三、工作机制
(七)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提议,商行政机关、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证据收集、参与诉讼、执行判决等方面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措施。
(八)建立预警机制。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通过信息共享,预防并及时制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生。检察机关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违法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预防警示,防止演变为职务犯罪。
(九)健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沟通机制。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和借鉴“行权”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定期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审判能力。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党委、政府要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县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的大局中整体谋划和推进。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不得插手、干预依法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政绩考核体系。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法院工作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法院移送处理。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单位移送处理。
(十一)加大保障力度。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调阅、复制案卷材料,可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行政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目督办将行政机关配合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对于相关行政机关拒不配合调查、隐匿相关材料、对检察建议回复或整改不到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财政部门要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诉讼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检察机关、法院、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要突出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宣传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部署,突出宣传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特别是公益诉讼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要严肃宣传纪律,严格审批程序,防止不当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