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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江经济开发区智能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突破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0     点击数: 人次

​根据全县工业布局和开江经开区产业规划,为加快推进开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开江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补贴项目基础设施。优先保障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税收5万元以上(3年内)的工业项目,其竞得土地价格每亩分别超过9 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县财政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等额补贴。依法取得土地缴纳土地价款有困难的,按《开江县工业园区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开江府办发〔2019〕91号)执行。若企业未按期投产达产或停产一年以上或破产,则按入园协议约定收回土地和处置地面建构筑物。

第二条  鼓励入驻标准化厂房。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政府投资或租赁)的工业企业,企业按年度缴纳租金到金山公司,县财政予以等额补贴,补助期限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20万元。三年后每平方米年税收超过300元的规上企业,县财政按当年所缴租金等额补贴一次,此后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培育为规上工业企业的,除兑现上级奖补资金外,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实施技改创新和扩能升级,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县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两年的政府贴息支持,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跨越 20亿元,再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生产性厂房补贴。购买政府投资厂房的生产企业,可分期付款(不计息),最长期限5年,并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厂房200元/平方米优惠。装修万级无尘车间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装修千级无尘车间的,按1000元/ 平方米给予补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买地自建厂房的参照执行)。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容积率不得低于1.2,企业可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配套设施。容积率达到1.5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容积率达到2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第五条  降低水电气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正常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用电执行不高于0.55元/千瓦时、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用水执行不高于1.75元/立方米。

第六条  降低物流成本。按照达州市出台标准(达市府发〔2018〕5号),给予规上电子信息企业开江-重庆、开江-成都、开江-深圳等重点线路的物流补贴。阀门、卫浴、汽摩配件等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按当年税收的10%予以物流补贴。

第七条  鼓励技术创新。对首获(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天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个人10万元、天府工匠8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个人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首次获得开江县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个人2万元的配套奖励。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诊断、评审工作,对优秀、示范、达标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强化人才支撑。对企业引进硕士人才、副高、高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者智能装备制造人才并签订本地服务协议的,按企业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其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企业2000元/人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支持的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补助。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对场地建设、设备购置、课程引进和师资聘请等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院校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根据企业需要和申请,酌情为企业提供人才公寓。

第九条  鼓励营销和上市。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工业企业经经开区审批同意参加国际国内展销活动的,由县财政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交通费、布展费、宣传费、住宿费和托运费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两大产业项目在开江注册纳税的企业首次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县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县财政奖励50万元;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双创企业板”挂牌的,并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按照规定异地借壳或买壳成功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或迁至开江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  附则。本措施仅适用于入驻开江经开区智能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企业。若国家、省、市有相关优惠政策高于本措施中的优惠政策,企业则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对于投资额特别大、带动性特别强、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本措施各项政策兑现由企业申请,开江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等部门核实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本办法由开江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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