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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2〕59号)

来源:开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5-20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江远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开江县回龙镇庙子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BU32X2Y

法定代表人:郝朝江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垮塌的厌氧塘在未进行加固前不得使用;并立即着手建设与养殖规模配套的污水贮存配套设施,做好雨污分流和防渗,不外排,综合利用;

2. 罚款人民币:10600.00 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  旭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256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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