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解读二
问题一:《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适用哪些区域?
答:《办法》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同时,对于户外广告内容管理和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牌匾标识设置,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问题二:户外广告和招牌有什么区别?
答:《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定义,并在第三款强调,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问题三:设置户外广告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包括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强调,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
问题四:设置户外广告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吗?具体怎样办理?
答:《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材料、有效期限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细化。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明确,临时性户外广告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设置者应当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临时性户外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者应当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问题五: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答:《办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者除应当自觉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义务,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问题六:设置招牌需要注意什么?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办法》鼓励招牌设置者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招牌设置指导申请,避免招牌设置不规范导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问题七:违反《办法》规定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结合达州实际,《办法》重点强调了两项法律责任:一是对于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行为,《办法》增设了行政处罚条款,明确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明确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