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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四)

来源:县扶贫开发局     发布日期:2020-05-15     点击数: 人次

31、国家对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是否规定了下限标准?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以来,各地通过严控严改,总体上抑制了建档立卡搬迁户住房建设面积过大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没有很好把握以人为本精神,出现了住房建设面积过小问题,有的地方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甚至不足2010 平方米,严重损害了搬迁群众利益。各地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制定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的初衷,并非面积越小、标准越低越好。为使搬迁群众能够住上符合现代文明生活的住房,按照“保基本、保安全”要求,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住房建设应配有卧室、起居室、厨房、独立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各省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下限标准,防止面积过小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32、储物等简易用房是否应计入住房建设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安置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主要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为储存堆放杂物建设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附属建筑可按不同安置方式分别处理。一是农村安置家庭,可在确保搬迁群众自筹资金不超标的前提下,配建用于存储小型农具、粮食、化肥、饲料、燃料等生产生活物资的简易用房,但要从严控制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不得将附属建筑擅自改为居住空间。简易用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城镇安置家庭,原则上不再另行配建独立的储物空间。

33、对购买农村旧房安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可以通过购买农村旧房进行安置,但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购房资金在不超过该户应享受的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总额前提下,按照实际购房成本核算,杜绝“既得房、又得钱”。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查农村旧房购买协议,组织专业力量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21构对农村旧房价值进行评估,坚决防止通过签订虚假协议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对回购的旧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三是搬迁群众回购旧房的位置,应满足交通条件较好、就学就医便利等基本条件。四是回购旧房应具备稳定的通水、通电条件,住房面积应与搬迁家庭人口、住房建筑实际尽量匹配。

34. 社会捐助、亲友资助建房是否允许超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建房资金只要使用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无论是否还有包括社会捐赠、亲友资助在内的其他来源资金,都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不允许超面积建设。为合理引导搬迁群众预期,避免形成盲目攀比之风,国家不鼓励同时使用社会捐赠、亲友资助等资金为贫困搬迁户建房,但可用于资助搬迁户中的特殊贫困群体对安置住房进行简单装修。

35、新建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应如何处置?

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人房对接不精准等原因造成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一是产权分割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其它国有出资方、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同时还要明确搬迁户脱贫攻坚期后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产权分割方式,仅限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25%以内或每户超过 20 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二是户型置换方式。通过“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22样化,将搬迁家庭调入面积合规住房进行整改。三是改造住房结构方式。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可改造住房结构,物理上分割出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单元,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村集体所有并管理使用。四是重建(重购)方式。通过选址重建(重购)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对于按照前几种方式仍无法整改的搬迁户,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撤销搬迁对象标注,地方政府对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统筹解决好其稳定脱贫问题。对于在农村分散安置的农户自建、统规联建住房,如采取上述方式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省级政府可在解决搬迁户因建房而大额负债问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需要说明的是,对于 2016、2017 年省级政府或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已组织整改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出具面积合规验收手续的,不再要求重复整改,但对于在巡视、审计、监管巡查等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问题,务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坚决整改到位。

36、回购公租房、积压商品房面积超标该如何处理?

由于公租房和积压商品房等住房不是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设的,因此,所回购住房可能存在面积不足或超标问题。对此,应采取“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等方式进行整改,不得以此为由变相扩大住房面积。原则上,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25%以内或每户超过 20 平方米以内的,可采取产权分割方式整改。其他的超面积住房,应通过调人、调23房、调结构等方式进行整改。

37、安置住房的基本交房标准应有哪些?

安置住房交房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住房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二是室内门窗安装到位、水电入户、地面平整、内墙四白落地等。高龄、失能、残疾老人等贫困家庭安置住房,可适当考虑配置无障碍设施。三是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齐备并可正常使用。

38、“一人户”应如何安置?

经征求搬迁对象同意,“一人户”可采取集中方式共建安置住房,或采取改造闲置公用房屋、改扩建现有养老院、幸福院等方式加以解决。国家不提倡采取“一户一宅”方式为“一人户”建造“岗亭房”等独立式住宅。

39、特殊困难搬迁群体应如何安置?

对于有搬迁意愿的农村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居住生活问题,可通过新建、共建集中供养机构等方式解决,或通过新(改扩)建互助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解决。属于特困供养范围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由民政部门安排供养服务机构加以解决。对暂时无人监护的困境儿童应通过民政渠道安排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料。

40.、集中安置点住房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按照行业规范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求,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抗震设防等级要求,同时,应经过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24合格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而未进行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住房,不得向搬迁群众交钥匙,更不得组织搬迁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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