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六)
51. 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准是什么?
项目正式开工时,应已完成以下基础工作: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场地“三通一平”、临建设施基本搭设完成、已签订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全部到岗、土方开挖设备和人员到位、项目总监理下达开工令、正式开挖基础土方等。如仅完成地质勘察、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及相关辅助工程等施工准备工作,均不属于正式开工。
52. 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建安置住房有什么要求?
一是自建住房选址要满足合理、安全要求,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同时,相关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周边已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住房设计要符合村庄规划,尽可能与当地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是保证工程质量。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自建住房质量过程监管,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竣工验收或质量鉴定,并出具验收或鉴定报告。验收或鉴定不达标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四是不得突破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红线、不得大额举债豪华装修。
53.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如何验收?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可分为住房整体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质量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备案。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验收整改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在完成质量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提出申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应对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等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54. 什么是“实际搬迁入住”?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 6 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55. 是否允许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出售安置住房?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以来,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资金补助,使他们基本“不花钱”或“花小钱”即可住上配套完善、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安置住房。因此,安置住房不仅是确保贫困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的重要基础,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份可靠的财富保障。为防止个别地方、个别群众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谋取不法利益、恶意套取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同时为避免搬迁群众卖房后因无稳定居所导致返贫,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 20 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
56.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渠道有哪些?
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前,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 5 个渠道组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统筹安排,只能用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建房补助,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长期贴息贷款的还贷资金。二是专项建设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由省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四是低成本长期贷款。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筹集,由省级投融资主体承贷。五是群众自筹资金。由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自筹部分资金,用于安置住房建设。为解决易地扶贫搬迁融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融资方式改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有关贷款等融资资金统一调整规范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
57. 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是如何调整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2018 年 6 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5 部委下发《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作出调整,将贷款融资统一规范调整为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以 2017 年 7 月 14 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节点,将各省份此后承接承贷的贴息贷款等配套资金,以及后续所需各渠道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除外),全部调整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集,中央财政按 4%的利率和 90%的比例给予贴息。对搬迁规模调增或调减的省份,相应核增或核减债务限额,调整后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均筹资标准不变。9月11日,财政部等部门再次下发通知,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对已承贷承接和未承贷承接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进一步明确了偿还归还要求。
58.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各省份承接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区域差异化标准,其中,东中部省份人均补助 7000 元,西部省份和四川、云南、甘肃 3 省非藏区地区人均补助 8000 元,新疆、西藏、青海和 3 省藏区人均补助 10000元。各地实际建房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承接的融资资金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安置资源条件、工程建设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统筹用于安置住房、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扶持等,优先保障安置住房建设。从实际执行看,各地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建房补助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一般在 2 至 3 万元左右。
59. 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为什么也要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国家提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也要自筹部分建房资金的主要考虑,一是体现安置住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二是培养调动搬迁群众主人翁意识,鼓励引导他们主动参与新家园建设,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光荣脱贫。
60. 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有什么规定?
为避免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国家对自筹资金额度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 1 万元或每人不超过 3000 元,两个标准也可并行使用。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除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