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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七)

来源:县扶贫开发局     发布日期:2020-08-03     点击数: 人次

61、国家对同步搬迁群众自筹资金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同步搬迁群众自筹资金额度不作统一规定,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虑搬迁对象负担能力、地方财力支持情况等基础上自行确定。

62、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由于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规模庞大、构成复杂、政策性强,因此,在资金管理上也有特殊要求:一是组建专门机构。按照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前的政策要求,省县两级要分别建立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和资金承接使用平台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主体,负责管理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筹资金以外的融资资金。投融资主体可以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新设立方式组建,也可以采取改造现有投融资公司或在现有投融资公司中设立子公司等方式组建。二是明确管理规则。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县级平台公司要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承接、拨付、使用和监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三是严格承接使用。首先,省级投融资主体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其次,县级平台公司从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银行贷款,并按年度计划,将承接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最后,县级平台公司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部门批复,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参建单位。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地方发债筹集的搬迁资金按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63、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的拨付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付申请,经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确认并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平台公司将资金拨付至参建单位,避免出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与其它资金混淆使用、脱离监管范围等问题。搬迁群众自建住房的,可将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拨付至搬迁户,由搬迁户支付给施工队或材料供应商。

64、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购房安置有哪些要求?

购房安置是指建档立卡搬迁户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在县城、乡镇、中心村购买已建公租房、积压商品房或农村宅院等进行安置的行为。购房安置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已明确提出购房安置方式、安置对象范围和相关安置要求等。二是搬迁户自主提出购房安置申请、有效购房合同(协议),并附搬迁协议、旧宅基地腾退协议等相关材料。三是经迁出村村委会初审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审核确认。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安置对象资格、购房面积、房屋档次、购置单价、自筹资金,以及购房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切实杜绝通过虚假买卖套取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行为。跨市县购房安置的,还要对迁入地整体物价水平作出评估,特别对拟到省会城市中心城区购房安置的,要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省级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购置商品住房的档次、单位面积价格等标准,为县乡两级开展审核确认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65、如何处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是指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承接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长期低成本贷款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等在银行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2017 年 7 月 14 日以前各省份承接承贷的贴息贷款等资金产生的利息也要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如有结余,可用于偿还归还融资,或按规定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

66、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于补助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二是用于安置点四至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

67、依托行政村安置或在行政村内分散安置的是否可以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建设村内其他基础设施?

依托行政村建设的小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住房,在确保完成安置住房建设的前提下,可利用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约 6万元的筹资资金,统筹建设安置点和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能直接受益的配套设施。监督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在迁入村建设的仅是小型安置点或少量分散安置住房,却借易地扶贫搬迁之机,将部分资金用于村内与安置点、安置住房无关的道路、饮水、垃圾处理、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这种“搭便车”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而且往往以牺牲住房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为代价,直接损害了搬迁群众利益,必须严格禁止,及时纠正。

68、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规定只能用于安置住房和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安置点和安置住房项目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等方面支出;二是搬迁群众生活补助补贴等费用;三是补助同步搬迁群众住房建设。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只能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不得用于其它项目。

69、如何理解“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

国家规划提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完成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后续扶持。这里所说的“结余资金”是指,按照项目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并经决算审计后的剩余资金。这里所说的“后续扶持”是指,为帮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就业增收而建设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以及针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所采取的奖补措施。用结余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政府所有,并应建立直接惠及贫困搬迁群众的利益联结机制。严禁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提前切块或按比例预留用于后续扶持项目的行为。各地对结余资金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闲置浪费,不得将结余资金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制订并报请省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70、群众搬迁后为什么必须拆除旧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以及搬迁群众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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