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8-20     点击数: 人次

0一、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二)颁布及修订。1984年9月2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及2009年8月27日两次修订。

(三)主要内容。共7章49条,共涵盖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四)基本原则。一是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二是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植的原则,即建立林业发展基金、投资鼓励、税费减免等。三是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四是依法治林的原则。

(五)其他规定。一是授权森林公安代行本法第39、42、43和44条,涉及盗伐、滥伐森林(林木)等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四类违法行为。二是规定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有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二、关键要点

(一)林地。林地包括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有林地是森林的主体,分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大类。全市现有林地面积55.42万公顷。

按照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是项目办理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

1.征占类型。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征收占用林地,即长期占用林地;二是上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专用林地。

2.审批权限。林地审核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主要分三类:一是长期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权限在省林业厅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即:长期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上的,占用或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二是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经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公益林、天然林1公顷以上或有林地2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局批准,其他由县(区)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国有林地由市林业局批准、集体林地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 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林地。一是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不能使用国家二、三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二)森林覆盖率。该指标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又是确定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方针的重要依据之一。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简称四旁树)林木的覆盖面积。当前,我市森林面积670.8万亩,纳入天保工程管护的森林面积为484.17万亩(集体公益林133.79万亩,国有林350.38万亩),森林覆盖率60.1%,居全省第二。

(三)森林保护。一是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近年来,我市已相继开展严厉打击违规采脂、乱砍滥伐等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按照市政府的统筹安排,已全面开展毁林开垦整治专项行动,营造起严打重罚的强大声势,并对新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严厉打击。二是《森林法》规定,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造林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各集体经济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从1999年开始,我市规定每年6月29日为义务植树日。2014年6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详细规定了适龄个人和单位的每年植树任务。近五年来,全市共完成造林36.7万亩,义务植树1000万余株。

三、执行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主要集中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开垦两方面,按照不同情节,将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毁林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1-3倍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

2.刑事处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达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一般林地达10亩以上,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

(二)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都严重破坏森林资源。

1.行政处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处盗伐林木价值3-10倍罚款。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补种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刑事处罚。盗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毁坏幼树150株以上,按盗伐林木罪处罚。滥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毁坏幼树700株以上,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