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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八)

来源:县扶贫开发局     发布日期:2020-09-02     点击数: 人次

71. 旧房拆除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如,只拆主房不拆辅房或拆一半留一半等。整体搬迁村组中的非搬迁户(主要是指该户在村内拥有住房但户口已迁出且长期不在村内居住的人口)住宅,地方政府应征求产权人同意后予以拆除。

72. 哪些旧房可以不拆除?

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要严格控制自行认定禁拆范围的行为。从工作实践看,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73. 按规定保留的腾退旧房是否可以开发利用?

按规定保留的腾退旧房应收归村集体所有,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前提下,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脱贫攻坚期内,除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留成外,其余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支持扶贫开发或优先分配给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闲置的保留旧房,经村民会议决议,可交由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74. 国家对旧房拆除期限有没有具体要求?

由于各地迁出区条件千差万别,国家对旧房拆除期限不做统一规定。为让搬迁群众能有一段时间逐步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地方政府可在综合考虑农业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基础上,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 1 年以内,具体期限可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的旧房以及土地已经流转或已经实现就业的搬迁群众的旧房,应立即执行拆旧。

75. 搬迁群众原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是否会被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要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的政策。依据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易地扶贫搬迁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回、侵占、剥夺搬迁群众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

76. 如何保障和盘活迁出区群众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权益?

为保障搬迁群众对承包地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确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确保搬迁群众权益不受损害。二是有序推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鼓励搬迁户把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三是积极推进经营权入股。鼓励搬迁群众将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拓展搬迁群众的增收渠道,保障其增值收益。土地流转后,搬迁群众继续享受依附在原土地上的惠农政策,做到权属不改变、权益不受损。

77. 为什么要对腾退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复绿?

对腾退的宅基地复垦复绿是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须完成的任务。一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群众搬迁后,腾退的宅基地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复垦再利用。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优先复垦为耕地,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二是生态保护的需要。对于不具备复垦价值或复垦条件的宅基地,应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通过工程、生物、自然等手段实施生态保护和自然恢复。三是偿还融资资金的需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腾退宅基地复垦,既可为搬迁群众提供安置用地保障,也可为易地扶贫搬迁偿还融资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78. 复垦复绿后的土地权属归谁所有?

我国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群众搬迁后,原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经营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既可以承包给原搬迁户或本村其他村民经营使用,也可以留给村集体作为机动地,还可以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用。

79. 哪些腾退宅基地可以不用复垦?

一是旧房建在岩石、陡坡等不适宜复垦地块上的宅基地。二是因土地复垦对周边生态环境将会造成严重破坏的宅基地。三是其他不具备复垦价值的宅基地。如,复垦成本过高、复垦后不具备耕种及管护利用条件等。对于上述不适宜复垦的宅基地,应通过生态修复手段实现复绿。

80. 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建设,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同时,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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