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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四大亮点”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01-10     点击数: 人次

新《行诉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条,《行诉解释》有以下四大亮点引人关注:
  一、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下列五种不可诉的行为:一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二是过程性行为。三是协助执行行为。四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五是信访办理行为。
  二、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行诉解释》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二是债权人的原告资格。三是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四是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二是明确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三是明确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三、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行诉解释》规定:一是明确起诉人提交必要起诉材料的义务。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三是明确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四是明确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四、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诉解释》规定,一是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确保制度落地生根。二是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四是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五是明确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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