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全国社会大局稳定,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近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抗拒执行疫防控机枃部署的预防、控制措施。辱骂、追打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哄抬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编造、传播虛假疫惰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为依法精准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密切关注并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疫情复杂严峻,尚处于防控关期,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打击处理。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1.拒绝抗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3.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谣滋事、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國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迫究刑事责任。
(六)妨害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聚众哄抢。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迫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危害公共安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本条第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二、切实体现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打击极少数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关鍵搏期,又值春节期间,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各级公安机关在处置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对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治疗措施实施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对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要区分案件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故意编造、传播虛假疫情,利用信息网络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寻衅滋事,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敏感词,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没有主观恶意或者恶意不重,因恐惧而轻信虚假信息传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训诚。对依法可处罚可不处罚的,不予处罚,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劁措施,要以教育转化为主,避免打击扩大化、筒单化。
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工作以及相关治安巡査、检査和警惰现场处置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充分理解当事群众对疫情的恐慌心情,要关心关爱人民群众,做到语言行为文明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三、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要及时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方面形成统一意见,确保件顺利起诉、审判,避免引发负面舆情。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情况信息通报机制、重大案事件网上应急处置机制,进步强化舆情管控。
各级公安机关要广泛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广大群众遵法守法,不传谣、不信谣,不做有损疫情防控的事。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典型事件,要及时予以曝光,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形成强大震慑,为疫情防控顺利有序开展提供扎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