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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江县关于自建房整治的十条措施》意见的公告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3-06-27     点击数: 人次

关于征求《开江县关于自建房整治的十条措施》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有效化解全县城乡房屋安全风险,加强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我局修订起草了《开江县关于自建房整治的十条措施》。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3日。请相关单位、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我局(电子邮箱:1478400185@qq.com,联系电话:0818-8222658)。

附件:《开江县关于自建房整治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7日

 

 

 

 

开江县关于自建房整治的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全面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一)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全覆盖拉网式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城市建成区、乡镇(含已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点等区域内所有居民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用房进行重点排查。建立健全群众有奖举报机制,鼓励举报不按相关标准建设、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布局、违规加层、违规装修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对排查、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依法依规应当由居民自行承担的鉴定费用,县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可组织集中采购方式对存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三)组建“排危突击队”,对鉴定为D级危房或虽为C级危房但继续使用存在风险的,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房屋使

用、隔离打围等应急管控措施,属经营性自建户的,市监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要联合行动,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群众搬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属地政府参照地灾避险标准,给予一定的过渡性安置补贴。农村无其他住房(含城镇房屋)且生活困难的已搬离危房住户,可通过乡镇闲置公房、置换、投亲靠友和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安全住房问题。符合公租房管理政策的城市已搬离危房住户,纳入辖区公租房保障或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

二、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四)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土地双挂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农房补助政策的,应纳尽纳、应改尽改。鉴定为D级的农村危房住户,原则上根据现有人口及建设标准,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审批后,在原址原规模或原址缩小规模改造。

(五)乡镇开发边界区和城镇控建区内正在使用的D级危房和虽为C级危房但继续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需要进行原址重建。二层以上由产权人聘请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后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审批;二层以下(包含二层)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批后,可进行原址原面积内重建,审批手续完善后需在一周内开工建设。

(六)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城市建成区连片D级房,纳入棚户区改造。住建、发改等部门加快做好项目储备、前期论证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财政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纳入棚户区改造的D级危房,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实行一楼一策,一事一议。

(七)探索城镇建成区排查鉴定的C、D级危房,产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程序审批后自筹资金改造,由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办)指导住户根据原房屋地址和面积,在不影响规划的情况下原则上进行同等规模重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确因周边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在满足国家消防、安全等强制规定的前提下,经征求有关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新建建筑退距可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对部分改造难度大、资金缺口大、群众意愿强的区域可按法定程序论证后适当调整规划指标。

(八)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经鉴定不影响居住安全的C级房改房,聘请专业设计单位,出具维修加固方案。城普建成区的房改房维修加固费用,由县政府定额补助,补贴额度不超过总额50%,每户不超过5000元,不足部分由住户自筹。维修加固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鉴定,同步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整体环境提升。城镇规划区内的C级经营性自建房由产权人负责,自行进行维修加固,在城市更新项目安排后,再进行整体环境提升。

三、全面夯实房屋隐患治理基础

(九)鼓励来开参与大型项目建设的央企、国企在指定区域依法依规参与片区危旧房改造;可指定一家平台公司与央企、省企及市属国企成立片区改造项目公司,采取“拆、建、融、管”一体化模式推进片区危旧房改造。鼓励和引导县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乡镇领导挂包危旧房整治工作责任制,应按程序建立具备相应资质标准或施工技能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队伍项目库,鼓励农户和居民新建房屋在库内自行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建房农户一定补助。推动农房建设所需的大宗建材下乡,组织信誉良好的企业开展水泥、玻璃、陶瓷、石膏板、塑钢门窗等团购优惠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建房监管机构建设,并明确至少2名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全面加强危旧房屋日常监管,从严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装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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