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开市监处罚〔2021〕276号)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罚〔2021〕276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2******
住所(住址):开江县广福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13023********7116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广福镇**街**号***经营的“开江县**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左侧第二个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有待售的“椒香麻辣鸡味块(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1/03/27,保质期:9个月)4袋、“紫菜鸡味块(膨化食品)”(净含量:105克,保质期9个月)5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03/11的4袋,生产日期为2021/01/30的1袋。在该层货架的右侧发现有待售的“今麦郎重庆小面”(生产日期:2021/06/24,保质期:6个月)2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26日开始在开江县广福镇**街**号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2******)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17230003814)。当事人于2021年4月17日从开江**副食商行购进“椒香麻辣鸡味块(膨化食品)”8袋,“紫菜鸡味块(膨化食品)”8袋,购进价均为4元/袋;于2021年7月9日从开江县**副食店购进“今麦郎重庆小面”1件,购进价35元/件,每件有12桶,并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均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截止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椒香麻辣鸡味块(膨化食品)”4袋、“紫菜鸡味块(膨化食品)”5袋,售价均为4.5元/袋;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重庆小面”2桶,售价3.5元/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查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食品实物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对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开江**副食商行、开江县**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的事实;
7.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8.当事人收银系统涉案食品小票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食品具体销售价格的事实;
9.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身份及委托的事实;
10.案件承办人员唐志毅、郑先雄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7.5元。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椒香麻辣鸡味块(膨化食品)”4袋、“紫菜鸡味块(膨化食品)”5袋、“今麦郎重庆小面”2桶;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