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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江**王**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开市监处字〔2021〕158 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26     点击数: 人次

​​​​案件名称: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江**王**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江**王**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11723MA**E69Y84                      

住所(住址):  开江县**乡街道11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023************                          

联系电话: 15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开江县**********                                            

2021年3月2日,根据“春雷行动2021”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太乡街道116号门市由王**经营的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江**王**连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根据该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26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25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药柜中1盒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已开封销售,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销售处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江**王方益连锁店于2012年04月20日在开江县**乡街道116号门市开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后,要求当事人限期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整改;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于2021年春节前从达州********公司以3.5元/盒的价格购进3盒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截止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以4元/盒的价格售出1.5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销售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王方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4.对王方益《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2021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58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首次违法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我局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截止整改期限届满,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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