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药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开市监处字〔2021〕79号)
案件名称:开江**药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 开江**药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66ABYG53
住所(住址): 开江县**老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023195809**3328
联系电话:1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开江县********
2021年1月6日,根据“春雷行动2021”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老街116号由曾**经营的开江老街药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根据该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258号),给予警告。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开江**药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拒不改正。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0日在开江县**镇老街116号开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从达州********公司以4.3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0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5g*10粒*5板),截止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以5元/盒的价格售出18盒2板。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销售处方。2021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江老街药铺检查后,要求当事人限期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进行整改;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曾忠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5.对曾忠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7.药品购进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渠道、价格、数量的事实。
2021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初次违法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我局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截止整改期限届满,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