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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2号建议的办理情况(B)的函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7-15     点击数: 人次

​​李大玉代表:

您在市人大五届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我县住院精神病人生活费兑付难问题的建议》(第342号建议)收悉。我县政府高度重视,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精神疾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在心理、行为上不同于正常人,如果管理和救治不到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3月后,由于机构改革,原县民政局管理的医疗救助职能划归县医保局负责,因政策衔接原因,造成2019年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和部分三无人员的医疗救助资金未能及时兑付,涉及精神病人生活费用306.0744万元,三无人员医疗救助费用14.1416万元和生活费用1.9284万元。

二、办理情况

(一)积极开展救助,全面落实应救尽救

一是开展救助兜底,保障基本生活。县民政局积极作为,积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救尽救。目前,我县有121人重型精神病人纳入特困供养人员,1203人纳入城乡低保,切实保障了其基本生活。二是开展住院救助,落实托养服务。县残联认真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不断加强精神病患者门诊服药与住院救助工作,并在达州复康医院开展“阳光家园”计划集中托养服务。为达州复康医院100名精神病患者启动开展集中托养服务,资金1500000元。2023年为达州复康医院、达州华康医院、达州元达医院75名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救助和5人住院救助,落实救助资金110000元。

(二)积极筹措资金,逐年化解相关费用

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听取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机构改革后,2019年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问题”汇报,作出了工作安排。一是对包括复康医院在内的五家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所垫付的生活费用共计306.0744万元,三无人员医疗救助费用14.1416万元和生活费用1.9284万元,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据实拨付。目前县财政局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逐年拨付。二是为切实维护精神疾病患者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进一步加强配合,出台了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的解决措施(开江民政〔2020〕97号),明确住院期间精神疾病患者生活费用的收取办法。对2020年及以后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费用进行分类收取。1.有法定监护人的困难(低保对象)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由其监护人承担监管责任,不再由县民政局统一支付生活费用。对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法定监护人收取,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病人,通过纳入低保,按照达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要求,将低保资金打卡直发至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中,用于解决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2.流浪乞讨人员、三无人员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由县民政局负责监管,在流浪乞讨专项资金中支付生活费及医疗救助费。3.散居特困人员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生活费等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监管责任,由落实的监护人负责送其到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期间生活费由监护人从特困户本人的特困生活补助费用中支付给医疗机构。4.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对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所在集中供养机构联系,由供养机构直接统一支付其生活费用。

(三)关于生活费代扣问题

按照中共开江县纪委、开江县监察委员会、开江县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开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开财办[2019]14号)要求,从2019年7月起,我县所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达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管理平台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不得强制收集、代管享受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不得代为领取和强行索取补贴资金,因此,困难精神病患者的住院生活费用县民政局不能代扣代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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