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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82号建议办理情况(A)的回复(开市监函〔2025〕55号)

来源: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6-10     点击数: 人次

​杨君华代表:

你在县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养殖户沿街售卖新鲜牛羊肉问题的建议》(第382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科学规划经营场所,疏堵结合”的建议

(一)县综合执法局严格执行住建部规定“七二一”工作方法,规范自产自销经营秩序。积极劝导、引导擅自占道经营牛羊肉的养殖户进入农贸市场或临时摊区进行售卖,确保道路畅通,减少占道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严格监管环境卫生秩序。对在指定区域内占道经营牛羊肉的养殖户和其他果蔬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营,不得随意丢弃和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品,确保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三)严格依法处罚。对多次劝导仍坚持违法占道经营和不遵守环境卫生秩序规定的经营者,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四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执法局联合市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有条件增设便民疏导点的路段、区域开展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批示及时进行增设。

二、关于“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建议

(一)代表建议案中建议“源头管控与快速检测”中“要求所有沿街售卖肉类必须附带当日检疫合格证明,并公示于摊位显著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只要经过检疫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关于检疫证明公示,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要求。

(二)关于建立溯源追责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记录相关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配合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建设“川渝食品安全溯源平台”,加强对牛羊肉从养殖到销售全链条的监管,对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严厉的打击。

三、关于“柔性执法与长效监管”的建议

(一)县级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职能职责,加强对经营户的指导和服务,如县综合执法局加强市场的巡查,对占道经营的予以劝导,对屡教不改者处以处罚,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县市监局加强对经营户的食品安全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食品安全抽检的同时,向经营户宣传法律法规,提升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诚信意识,确保产品质量,避免不合格肉流入市场。

(三)积极推动“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利用“互联网+”对市场进行监管,不留盲区死角,今年已推动2家屠宰场纳入阳光监管平台。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民生需求”与“安全底线”的平衡实践,恳请您监督指导!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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