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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泸州等九市(州)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2-01     点击数: 人次

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南充市、宜宾市、眉山市、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叙永县南门河土地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泸市府〔2017〕35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德阳市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8〕2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三台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绵府〔2018〕1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朝天区安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7〕10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广元市城区南河二厂和南河三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7〕11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赤城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的请示》(遂府〔2017〕19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西充县虹溪河大磉磴、宏桥河大石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7〕11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屏山县富荣河猫猫沟饮用水水源地的请示》(宜府〔2017〕203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神县复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眉府〔2017〕61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泸定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甘府〔2016〕88号)等请示,已经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叙永县南门河土地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叙永县南门河土地坳(28°07′43.69″N,105°23′57.26″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的河道两岸,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沿南门河上溯2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南门河两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原则同意撤销德阳市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原则同意撤销三台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原则同意划定广元市朝天区安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朝天镇金堆村西北方向安乐河河道内,取水点1#(32°39′41.10″N,105°52′14.50″E),2#(32°39′41.88″N,105°52′12.57″E)。
  (二)一级保护区:2#取水点下游100米至1#取水点上溯10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2#取水点下游300米至1#取水点上溯3000米,安乐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安乐河两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水域保护区上游边界,沿安乐河上溯42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淹没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安乐河两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五、原则同意撤销广元市城区南河二厂和南河三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原则同意调整蓬溪县赤城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蓬溪县赤城湖水库川祖庙泵房(30°48′14″N,105°42′31″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正常水位线(361米)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取水口正常水位线(361米)以上沿陆域纵深200米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全部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正常水位线(361米)以下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以及各支流河流上溯3000米水域(马桑溪河流游家坝至印盒山3000米水域、玉清庵河流即附北河左支流青家湾至王家沟3000米水域、附北河右支流青家湾至朱家咀3000米水域)。赤城湖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以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汇水区域,以及马桑河和附北河从入库处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四)准保护区:赤城湖水库坝址以上蓬溪县行政区内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汇水区域。
  七、原则同意撤销西充县虹溪河、宏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原则同意撤销屏山县富荣河猫猫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九、原则同意调整划定青神县复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1#取水点位于水库左副坝(29°50′47.8″N,103°55′43.3″E),2#取水点位于水库第二右副坝(29°50′53.19″N,103°55′45.34″E)。
  (二)一级保护区:分别以1#和2#取水点为中心,2个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内连通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线(430.5米)以上,水平纵深2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以及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的水库主坝和副坝坝顶面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内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所有水域,以及沿入库河道千佛河及其右侧支流上溯30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水库入库河道千佛河及其右侧支流整个流域除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水库全汇水流域内,除一级和二级陆域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十、原则同意划定泸定县羊圈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主取水口位于第一自来水厂上游800米处(29°54′28.46″N,102°14′40.08″E),备用取水口位于第一自来水厂上游400米处(29°54′39.32″N,102°14′15.63″E)。
  (二)一级保护区:备用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主取水口上游1000米河道内,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以及主取水口至第一自来水厂引水管入口的800米输水渠。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及输水渠沿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备用取水口下游300米以上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整个流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以上的所有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十一、原则同意划定泸定县木角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西田坝乡木角村木角沟(29°55′08.13″N,102°09′55.01″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以上,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整个流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以上的所有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十二、工作要求
  泸州市、广元市、遂宁市、眉山市、甘孜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南充市、宜宾市人民政府在撤销德阳市北郊水厂、三台县一水厂、广元市城区南河二厂和南河三厂、西充县虹溪河和宏桥河、屏山县富荣河猫猫沟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要确保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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