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关于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55号提案办理情况(A)的函
曾维萍委员:
你在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我县物业管理的建议》(第155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小区物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涉及服务人数多、面积宽、意见矛盾多等问题。目前我县确实存在:一是业主委员会的维权问题,例如:业主委员会因小区发生问题未得到解决就上访等。二是社区还未正式进入角色,及时担负起辖区物业小区内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三是开发商的很多遗留问题未解决,而业主将这些问题转嫁给物业企业,拒缴物业费现象时有发生,物业企业因收费不足问题,而降低服务标准或退出服务,形成恶性循环的现象。四是个别物业企业存在服务不到位,内部管理松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等问题。
针对你所提的建议意见作以下回复:
1.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指导规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目前我县很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后未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导致小区内管理制度不健全。按照《条例》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起到教育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宣传义务,并督促大家执行小区的各项规定,努力建设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小区。
2.我县于2015年2月3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指导规则》都赋予了社区在物业小区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所以社区应在小区物业管理中按照职能职责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我县很多物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导致各项工作未开展,社区应及时组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3.我县确实存在很多小区,因开发企业的竣工、质量、产权证办理等问题未解决,而导致业主将不满情绪发泄到物业企业,拒缴物业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物业企业属经营性质一旦收费问题影响企业发展及亏损,就会退出小区的服务。我局在平时宣传和小区开会时也告知业主物业企业是为小区服务的,不要与开发企业相提并论,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物业企业一旦收不到费就会降低服务标准或退出服务形成恶性循环。我局近年来针对物业服务行业加强了管理和整治,并引进一些外地的优质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开江进行管理,促使整个行业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一系列的整治,我县物业服务水平有很大提高,但是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目前达州市正在制定全市物业行业的管理制度,待相关制度出台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促使我县物业行业进一步提升处于健康有序发展。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