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农业产业化、机械化、标准化及科技进步,都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1.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流转方式、融资担保等,均作出了规定。
2.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决策,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一重要问题。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目的是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稳定的经营预期,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3.明确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现将这个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既体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主基调,又有利于处理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与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关系,有利于处理土地承包制度稳定与完善的关系,有利于处理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与化解人地突出矛盾的关系。
4.明确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关于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此次修订之后,发包方不再有收回进城落户承包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