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权力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2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
4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5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6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
7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8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
26 | 行政确认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涉密 |
27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涉密 |
28 | 行政确认 |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 涉密 |
29 | 行政确认 | 对不符合评、调残条件的除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作出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决定 | 涉密 |
30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
31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
32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
33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
34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责令责任人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