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成银发〔2016〕143号),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4号)。
二、贷款对象、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开江县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含三年)以上,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以上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贷款条件
1.贷款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内创业,创业项目范围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茶楼、宾馆、美容等行业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2.有30﹪自有资金和还贷能力;
3.取得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4.有固定经营场所;
5.经营项目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6.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或提供抵押、质押及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
7.需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8.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经办金融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一)贷款额度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三)贷款贴息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若贷款期限少于3年依旧按照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执行,财政贴息以外的利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四、贷款担保
(一)信用担保
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人需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签署反担保人应是县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年龄小于法定退休年龄3年。
(二)财产担保
贷款人用财政或其他抵押物直接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程序
六、提交资料
1.《开江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反担保承诺书、委托担保合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一式3份;
3.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原件及3份复印件;
4.失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指城镇户籍人员);
5.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申请人或者担保人离婚的则需要离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婚姻状况个人申明;
6.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机构
开江县就业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底楼大厅103室)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346号
九、联系电话
(0818)8296866
附件:开江县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