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开江县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审判辖区内法律规定的各类一审案件,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对开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法律规定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
4.对本院审判工作中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法院提出报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5.负责本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负责协助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执行案件
7.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8.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9.负责本院司法警察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培训。
10.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1.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开江县人民法院在在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关心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共审结各类案件3286件,裁决、执行标的金额3.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和38%。年度七项重点业务考核指标名列全市前列,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二、部门概况
单位机构数为1个,无下属二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开江县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1702.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02.61万元,占总100%;
(图1:收入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2017年开江县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1702.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2.82万元,占71%;项目支出479.79万元,占28.2%。
(图2:支出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702.61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75.66万元,增长11.5%。
(图3: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柱状图)
(数据来源财决Z01-1表,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外,口径为“总计”数。)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2.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75.66万元,增长11.5%。
(图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柱状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2.6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53.18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0.02万元,占**%;医疗卫生支出53.96万元,占**%;住房保障支出65.45万元,占**%;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饼状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 支出决算为1453.18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 支出决算为103.06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决算为53.96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22.8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92.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710.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5.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上述“预算”口径为调整预算数。)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5.36万元,占7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04万元,占28%。具体情况如下:
(图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饼状图)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3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5.36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64万元,下降6.09%。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维护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04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05批次,1435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10.04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协助友邻法院审理、执行案件6.8万元,接待上级法院检查工作、调研等3.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减少0.47万元,下降4.43%。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开江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9.93万元,比2016年增加6.15万元,增长3.3%
(数据来源财决CS05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开江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数据来源财决CS06表)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开江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
(数据来源财决CS05表,按部门决算报表填报数据罗列车辆情况。)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资金258万元,覆盖率达到1%。
(说明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个数、资金量和覆盖率。)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87分,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一是项目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二是资金使用进一步合理。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节约开支。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巾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开江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