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德(普安镇仙耳岩村地沟油熬制作坊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0315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西街1号
我局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经营的地沟油熬制作坊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的地沟油熬制作坊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仙耳岩村10组,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3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