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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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开江县科华·恒润府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你公司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装卸物料环节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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