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德(普安镇仙耳岩村地沟油熬制作坊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0315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西街1号 联系电话:15281836053
我局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经营的地沟油熬制作坊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