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
二、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补贴项目
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2.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3.大学生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4.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 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补贴。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二)大学生创业补贴。
申请材料:1.创业项目。由个人领办应附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由创业团队领办还应附团队负责人学生证。2. 创业实体。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 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 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 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三)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申报材料:创业大学生学生证或毕业证、身份证,创业实体有关证明材料,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补贴:创业者向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大学生创业补贴:创业者向县就业局或者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提供创业实体开户银行账号或申请人银行卡账号。
(二)审核。村(社区)、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报创业补贴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本乡镇申请资料报县就业局审核;大学生申请创业补贴资料由县就业局或者乡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就业局对各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示范带动作用进行检查核实,按照检查情况予以补贴。
(三)公示。县就业局对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审批划拨资金后,打卡直发到补贴对象。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机构
开江县就业局人力资源股(底楼大厅105室);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346号。
八、联系电话
(0818)8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