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住保办关于启动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告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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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全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开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开江府发〔2014〕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启动2019年住房保障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住房保障方式

我县2019年住房保障,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二、申请时间

2019年5月6日—7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方式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真实性进行担保,用人单位统一到县住保办领取开江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县城区居住证;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按照我县平均工资水平一定比例计算,我县暂定中等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在18000元以下);

3、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0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县县城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城镇独立居民户口满3年,且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居住;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按照我县平均工资水平一定比例计算,我县暂定中等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在18000元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0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五、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女:50岁,男:55岁以上的需提供县社保局出具的社保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居住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住房现状及收入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6、婚姻状况证明;

7、大、中专及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需提供全日制毕业证书、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8、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相应的聘书或证书文件;

9、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住所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0、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

2、购买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3、房屋拆迁户;

3、限制申请保障房年限之内的;

4、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六、注意事项

1、已配租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

2、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上一级监察机构通报,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应责任人作出处理,还可以通报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申请公共保障房资格。

开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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