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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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应急〔2019〕84号)文件精神,按照《达州市应急管理局转发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监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达市应急函〔2019〕8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煤矿企业开展一次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省安委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集中开展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全县煤矿企业加强供电安全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治理供电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开江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蒋利平(县安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廖奎华(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  文(明月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梁江河(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人)

        肖  春(县应急管理局煤行股股长)

        刘小强(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顾问)

明月电力公司负责煤矿供电安全的部门负责人

各产煤乡镇安办(煤监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梁江河任办公室主任,顾银洲、刘义军、熊陈、李朋志、刘训、邓博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此次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包括统筹协调、收集情况、总结、宣传、编发信息、通报专项检查情况等工作内容。

三、排查与整治时间

(一)集中排查时间:2019年5月-6月;

(二)集中整治时间:2019年7月-2020年12月。

四、排查与整治对象

全县所有生产和建设矿井。

五、排查与整治重点内容

(一)地面、井下供电电源“两回路”线路保障;

(二)供电线路负荷分接;

(三)供电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四)停电应急处置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五)供电负荷能力和供电质量。

六、排查与整治工作步骤

此次全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企业自查自改,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方式开展。

(一)对标自查(2019年5月)。各煤矿企业和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排查与整治重点内容逐项进行供电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形成问题和隐患清单,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9年6月10日前报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

(二)全面排查(2019年6月)。开江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煤矿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聘请专家组对照排查与整治重点内容对全县所有生产和建设矿井逐矿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8-2012)的标准进行供电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并形成问题和隐患清单,“一矿一策”向各个煤矿下达整改指令,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验收标准。

(三)落实整改、复查验收(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煤矿企业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限期内全面落实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必须及时向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验收,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针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和验收标准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查验收,逐一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七、排查与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改的相应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安排,认真自查自改,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开江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文件精神统筹安排,严格要求,组织专家组仔细查找煤矿供电安全管理中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并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按照“五定”原则限期内落实整改。

(二)强化安全监管,严格秉公执法。

1.对未实现“两回路”供电线路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停止井下作业,并提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相关供电单位要配合支持。对逾期未整改合格,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提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不具备整改条件,仍需采用“单回路”供电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审查同意。

2.对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未带电热备的煤矿,一律责令停止井下作业,限期进行整改,相关供电单位要配合支持。

3.对矿井供电电源容量、线路容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或建设,由煤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相关供电单位要配合支持。

4.对矿井供电电源线路分接其他负荷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煤矿企业和供电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论证,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追究整改责任单位的责任,并责令煤矿企业停止生产或建设。

5.对矿井电源线路上装设有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煤矿企业或供电单位进行整改。

6.对共杆架设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路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主要责任单位(煤矿企业或供电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相关单位配合支持整改。

7.对两回路中备用电源不能在10min内投入使用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煤矿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责令停止井下作业。

8.对矿井供电电能质量、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主要责任单位(煤矿企业或供电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相关单位配合支持整改。

9.对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能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2012)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要求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停止井下作业,限期进行整改,相关供电单位要配合支持。

10.对井下供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三十八条各项规定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停止井下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1.各煤矿企业和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查标准,认真组织自查工作,确保排查质量。凡因排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企业的责任。

2.各煤矿企业和供电单位要针对自查和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根据整改工程量逐项明确具体整改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底。整改过程中煤矿企业和供电单位必须相互配合支持,确保整改到位。

开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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