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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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冶金燃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723709076****

法定代表人:高理   身份证号码: 513023********0015

地址:开江县回龙镇陈家沟村2组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5日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江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9年5月10提出陈述,但陈述内容与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不符,且你公司未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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