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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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华苑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356264****

法定代表人:  李洪江 

身份证号码:   513023********2116 

地址:  开江县回龙镇陈家沟村六社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对你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沙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告知你沙厂陈述申辩权,你沙厂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责令你沙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沙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1656

你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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