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18〕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对于今年已经进行了费率调整,且平均费率已下调到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以下的统筹地区,此次可不再继续下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