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15分)
(一)加强组织领导(4分)
1.行政首长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成立或及时调整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分管领导,全年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不少于3次。(3分)考核:未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扣0.5分;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0.5分;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每少一次扣0.5分。
2.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制定年度法治政府工作要点。(0.5分)考核:未制定年度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扣0.5分。
3.每年12月向县政府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0.5分)考核:未按时报告的扣0.5分。
(二)充实法制力量(1分)
设立法制机构或指定法制机构,并充实人员。
考核:未设立或指定法制机构的扣0.5分;人员不足2人的扣0.5分。
(三)落实法律顾问制度(1分)
按《中共开江县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开江委办〔2017〕45号)要求聘用法律顾问。
考核:未按要求聘用法律顾问的扣1分。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能力不断提升(6分)1.行政首长带头学法。建立部门办公会议;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6次。(1.5分)考核:未建立学法制度的,扣0.3分;每少一次扣0.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参加全县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培训人员无迟到、早退、缺席的现象。(1.5分)考核:未组织本单位的法律培训、业务培训的,扣0.6分;有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每人次扣0.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0.9分。
3.严格证件管理。认真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做到应考尽考;考试合格人员均按要求办理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要求参加年审。对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的,及时收缴执法证件上报县法制办。(1分)考核:应考未考的,考试合格人员未按要求办理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未按要求年审或未及时收缴执法证件的,每人扣0.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4.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2分)考核: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的,每件扣0.5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五)报送工作信息(2分)
每月向县法制办报送法治政府建设信息不少于1条。(2分)考核:法治政府建设信息每少1条扣0.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六)责任追究制度落实(1分)
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对有执法过错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考核:对有执法过错未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每件扣 0.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8分)
(一)严格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原则上无制定计划外的规范性文件。(1分)考核:未报送制定计划的扣1分。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1分)考核:超出制定机关职权范围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三)严格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审议前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2分)考核:未按程序制定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四)执行“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1分)考核:未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五)落实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县法制办备案。(1分)考核:未按规定备案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六)定期进行清理。建立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1分)考核:未定期开展清理工作的,扣1分。
(七)开展后评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1分)考核:未按要求开展后评估工作的,扣1分。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3分)
(一)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量化标准,并严格执行。(1分)考核:未明确界定范围和标准的,扣1分。
(二)重大行政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1分)考核:未建立听取公众意见制度的,扣0.5分,应听取公众意见而未听取意见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三)重大行政决策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1.5分)考核:未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的,扣0.5分,应组织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四)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方案交法制机构(人员)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3分)考核:未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扣0.5分,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评尽评。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全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5分)考核:未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扣0.5分,应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或评估不充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 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六)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5分)考核:未建立集体讨论制度的,扣0.5分,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每件扣0.5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七)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过错责任得到追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1.5分)考核:未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或未落实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八)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1分)考核:未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扣1分。
(九)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范。(1分)
考核: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每件扣 0.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7分)
(一)执法主体正确(4分)
1.本单位的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内设机构具体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信息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外网上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3分)考核:未公开的,扣1分;未及时更新的,扣0.5分;执法人员信息公开不全的,每人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并亮证执法。(1分)考核: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二)执法行为规范(7分)
1.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明确,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发生。(2分)考核: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发生的,每件扣 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2.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2分)考核:行政执法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3.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2分)考核: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的,每差一项扣0.2分,未严格执行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4.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随时接受县政府领导及执法监督部门的调阅抽查。(1分)考核:行政执法卷宗不完整、规范的,每件扣0.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三)执法方式适当(4分)
1.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1分)考核: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说明理由,或处罚、强制措施明显不合理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2.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1分)
考核:未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3.无“以罚代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行为发生。(1分)考核:有“以罚代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行为发生的,每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4.探索建立柔性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执法机制。(1分)考核:未建立柔性执法制度的,扣0.5分;未落实的,扣0.5分。
(四)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8分)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明确,各项执法行为的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明确,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1分)考核:未建立执法责任制或执法责任不明确的,扣1分。
2.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人员)或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2分)考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每件扣 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3.严格执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各项制度。(4分)考核:未报送行政权力相关数据或未适时上网运行行政权力,每次(件)扣0.5分,因行政权力运行问题而被通报或约谈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4.开展案卷评查或执法评议。采取统一标准、一案一卷评议、综合性与个案性相结合进行评查。(1分)考核:未开展案件评查或执法评议的,扣1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分)
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情况有完整的记载,有处理措施,要求整改的,有整改跟踪记录。
考核: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扣1分;专项执法检查中,检查情况无完整记载或整改跟踪记录的,每件(次)扣 0.5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六)及时公布执法结果(2分)
及时公布案件编号、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考核:未按要求及时公布案件编号、简要案情、处理结果的,每件扣 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五、政府信息依法公开(5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对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1分)考核:未制定制度扣0.5分;制度不全扣0.5分。
(二)按法定时限、准确、全面公开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2分)考核:非涉密信息(含文件)每月更新总数不于5条,缺1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三)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1分)考核:未及时回复处理的,每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四)信息公开载体和查询方式便民。(1分)考核:未建政务公开栏(并上墙)扣0.5分;专栏内容(最新领导信息、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民生信息)不全,扣0.5分。
六、提升公共服务(9分)
(一)行政审批规范(7分)
1.各类审批项目(含初审)的名称、依据、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时限在政务外网和办公地点长期公开。(1分)考核:各类审批项目未按要求在政务外网和办公地点公开的,扣1分。
2.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1分)考核:行政审批“三项制度”有一次未落实其中1项的,扣 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3.在网上公开行政审批办理结果。(1分)
考核:未公开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4.审批项目做到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2分)考核:未按规定审批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5.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及时增减。(1分)考核:未适时增减行政审批项目的,扣1分。
6.行政审批档案规范。(1分)
考核:行政审批档案不规范的,每件扣 0.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二)便民服务网络完善(2分)
1.按统一要求,设置办事机构示意图、办事场所标牌、工作人员职责栏、人员去向牌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1分)考核:未按要求设置的,扣1分。
2.“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方便。(1分)考核:未落实“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12分)
(一)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5分)
1.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重复访、越级访不断减少。(2分)考核:进京非访、越级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重复访。发生进京非访1人次扣0.3分,越级进京1人次扣0.2分,越级赴省1人次扣0.2分,越级到市1批次扣0.1分,如为重复访,在原基础上加倍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2.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全面推行网上信访,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得到加强,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诉求机制健全,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3分)考核:全面落实诉访分离制度1分;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1分;确保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在规定时间内未受理(接受、出具并送达受理告知书)1件扣0.1分,超期办理1件扣0.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二)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3分)
1.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0.5分)考核:无行政调解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扣0.5分。
2.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按要求报送行政调解案件信息和相关报表。(2分)考核: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未按要求报送行政调解信息和相关报表的,每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3.行政调解档案规范。(0.5分)
考核:行政调解档案不规范的,扣0.5分。
(三)认真对待行政复议(3分)
按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按时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及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
考核:未按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每件扣1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或相关材料的,每件扣1分,每件未及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四)认真对待行政投诉(1分)
依法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及时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考核:未依法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或未及时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扣1分。
八、自觉接受监督(8分)
(一)自觉接受专门监督。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监督,积极配合专门监督的工作,自觉履行监督决定。(3分)考核: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每次扣1分,不履行监督决定的,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结率、满意率达100%。(2分)考核:未按时办结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无被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职的情形。严格执行行政应诉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两法衔接制度。(3分)考核:未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扣1 分,未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每件扣1分,被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每件扣0.5分,未严格执行行政应诉双备案管理制度和两法衔接制度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九、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3分)考核:未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根据未完成情况的酌情扣分。
十、加分项目
考评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总得分中分别增加相应分值: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国务院、省(部)、市、县级作为先进经验推广的,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报道的,分别加7分、5分、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