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来源:县法制办
发布日期: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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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83号)的规定,结合开江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法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 执法单位事前应公示本单位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本单位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执法区域。
  第六条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证件有效期和执法区域等。
  第七条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裁量标准、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行政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 监督举报信息包括执法单位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条 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等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出具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  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及文号、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许可项目、许可依据、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时间、有效期限、救济渠道等。
  (二)行政处罚  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及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机关、处罚决定时间、救济途径、备注(执行情况、变动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  信息包括行政强制决定书名称及文号、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行政强制的措施及依据、救济途径、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及时间、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征收  信息包括行政征收相对人基本情况、征收所依据的事实、征收法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金额(面积)等。
  (五)行政检查  信息包括行政检查相对人基本情况、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行政收费  信息包括行政收费相对人基本情况、收费所依据的事实、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的公示具体内容,由执法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报县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相对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应包含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可仅公示姓名,不得含有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是,执法单位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示载体
  第十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和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媒体为补充,不断拓展公示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部门文件包括通报公告、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新闻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公室、政务服务大厅(中心)及执法单位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五章 公示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公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满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经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示的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单位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法制办、县信息公开办、县监察局依照各自的职能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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