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遴选、编撰、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法制办负责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和示范性。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县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或类似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涉案金额较大的;
(五)案情复杂的;
(六)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的;
(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至县法制办备案。报送的数量每年不少于1件,总字数为2000-3000字。
县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指定行政执法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并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时,应当报送编撰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文本、行政执法文书以及行政执法案卷复印件和电子文本。
第八条 县法制办应当组织3名以上评审人员对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评审。
评审人员从专家、学者、律师以及法制、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格式;
(二)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相一致。
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后,应当就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县法制办对评审意见研究后,认为有关案例可作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发布。
第十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写: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
1.案例名称:以行政处罚案为例,表述为“××××行政处罚案”,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例以此类推;2.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及理由说明、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说明等。
(三)尾部。包括:报送单位、联系人,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时证据采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举证责任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首先由相对人提出证据,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二)取证问题。取证主体及其取证人员、程序、方法以及证据形式。
(三)质证问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会形式质证的,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质证。
(四)采信问题。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规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一个部门在实施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的语言、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时决定裁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一般规则问题。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前后一致性原则等一般规则。
(二)特别规则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裁量特别规则。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问题。是否遵循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四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可以单个地、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以以年度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在同一年度内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连续编号。
县政府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