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移民局、有关乡镇: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的通知》(川财农【2019】115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政策要求,坚决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经研究,现下达县扶贫移民局、有关乡镇2019年第三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20万元,(其中2018年脱贫成效考核奖励先进县资金1000万元,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成效奖励资金220万元),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意见》(川委发〔2017〕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和《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有关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乡(镇)、村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审查后的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和资金使用性质。
三、强化项目资金监管。项目主管单位、乡(镇)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项目实施村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四、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并在国库开设扶贫专项资金专用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单位、乡(镇)按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完善相关资料,将相关的原始资料报县财政局进行报账。
开江县财政局
2019年8月18日

